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公告期限;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第七项和第九项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八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出。